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2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卓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15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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