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運送物及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7年9月25日與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明吉 訂立運送契約,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台北市○○區
○○○路2段82號1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
可稽,本件兩造間復無記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
書面,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