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正源 即高正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配偶 楊燕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台端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之證明文件。│├───────────────────────────┤│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