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7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貴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貴美係臺中市北區淡溝里(下稱淡溝里)里民,告訴人 柯淑美 係淡溝里里長辦公室主任。被告蔡貴美於108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淡溝里第21鄰鄰長 巫美玲 辦公室欲辦理108年度臺中市政府重陽敬老禮金申請事宜,因不滿告訴人柯淑美前來協助處理之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該公眾得出入場所,足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鄰長辦公室,以「瘋女人」言詞,辱罵告訴人柯淑美,因認被告蔡貴美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貴美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蔡貴美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柯淑美調解成立,告訴人柯淑美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