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11號上訴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月琴 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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