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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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 張君如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被告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大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品潔 訴訟代理人 包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其中原告聲明請求之內容尚有闡明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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