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明弘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古明弘罹患有因腦中風引發之認知障症及左側偏癱。根據鑑定中之心理衡鑑顯示,其認知功能之損害已達嚴重程度,其語言之表達與理解,皆有顯著之障礙,無法理解訊問之法律問題及確切表達其回答之內容,故有顯著障礙無法應訊之情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民國108年8月20日桃療癮字第1080005731號、108年9月9日桃療癮字第1080006362號函附卷可稽(本院易緝卷第94、96頁),足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如慧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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