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0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塗清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塗清宗於民國107年11月2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7時3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與四德北路85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闖越上開路口紅燈,適告訴人 趙子毅 (其涉嫌過失傷害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二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因人車倒地而受有上下肢表淺性損傷、上下肢挫傷、趾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塗清宗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趙子毅成立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