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9號
原告 何旻珆
被告 林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字第15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就本件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業由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8月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423號判決在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李宇璿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