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乙○○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下稱第一會)及八十八年八月一日(下稱第二會)起,在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永麗旅行社,自任互助會會首,招募甲○○等不特定人參加其召集之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互助會,共計召集二組自助會(各組互助會之起標日期、會員人數、每會金額、開標日期如附表一所示),第一會採外標制,即每月開標後由會首乙○○代收死會及活會會款,死會會員每月應繳納之會款為二萬元再加上死會會員得標之利息,活會會員則每月應繳納二萬元之會款;第二會採內標制,即每月開標後亦由會首乙○○代收死會及活會會款,活會會員係以每會應繳會款二萬元扣除得標者所出之利息後
繳納會款,死會會員則每月應繳納會款二萬元。其明知自己經濟情況困頓已陷於週轉不能,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止,先後利用會員未親自到場標會機會,多次以在紙上偽填標會利息及欲競標者名字俗稱「標單」之冒標方式(詳細之冒標時間、對象、及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按期向甲○○等不知情互助會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供己花用,致使甲○○等互助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給付會款,並足生損害於參加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之標會權益及渠等會款之給付。嗣九十年一月中旬,活會會員甲○○起疑,經查訪始知上開冒標、詐騙會款等情事,然已遭乙○○冒標詐取互助會會款金額約四百八十一萬一千九百零四元〔計算方式:全部會員數-死會人數=活會人數;活會人數X每人實際繳納之活會款項X冒標次數=詐得金額。即外標制﹕12X20000X8=0000000(元);內標制:(八次冒標平均利息為4938(元)):24X(00000-0000)X8=0000000(元);總計詐得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代理人 黃雅莉 於偵查及本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遭冒標互助會會員 錢月英 、、 許玉娟李淑禎翁麗花 、證人即互助會會員 胡盛富胡美雪 之妹 邱胡美卿 於偵查中到庭結證明確(偵字偵查卷第一六頁至一七頁),復有互助會單二紙(他字偵查卷第一五頁至一六頁)、遭冒標會員統計表(偵字偵查卷第一三頁)附卷可稽,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於未載明「標單」二字之紙上書寫欲標會者名字及標金利息,即係用以表示競標互助會會款之意思,是該標單即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核被告偽造標單以標取會款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其詐欺甲○○暨其他活會會員財物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據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以一冒標行為,詐取多人之財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均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論。又其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部分起訴,惟此部分既與其他犯罪部分有牽運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利用召集民間互助會之機會,行使偽造標單詐取他人財物,影響經濟秩序甚鉅,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清償詐得之會款,造成告訴人損害不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供被告犯罪所用之標單,既未扣案,顯遭被告毀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三、另,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取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故計算冒標詐欺之總額,不包括互助會死會會員按期繳納之金額。惟查,本件被告冒標詐取互助會會款金額應約四百八十一萬一千九百零四元,其計算方式為:全部會員數-死會人數=活會人數;活會人數X每人實際繳納之活會款項X冒標次數=詐得金額。即外標制﹕12X20000X8=0000000(元);內標制(八次冒標平均利息為4938(元)):24X(00000-0000)X8=0000000(元);總計詐得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公訴人於計算詐欺總額時,各以二會全部會員計算,誤將互助會死會會員所繳納金額加計其中;又於採內標制之互助會,未將冒標平均利息自二萬元會款中扣除,致計算冒標金額達一千一百五十二萬元,是屬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互助會之│會員人數│每會金額│開標日期│冒標│備考│││起標日期││新台幣││會數││├──┼─────┼─────┼────┼────┼──┼──────┤│││││││九十年二月五││一│八十七年│四十一會│二萬元│每月五日│八會│日止會,已開│││一月五日│││││三十七會,告│││(外標制)│││││訴人參加二會││││││││,皆為活會。│││││││││├──┼─────┼─────┼────┼────┼──┼──────┤│││││││九十年二月一││二│八十八年│三十一會│二萬元│每月一日│八會│日止會,已開│││八月一日│││││十八會,告訴│││(內標制)│││││人參加二會,││││││││皆為活會。│││││││││└──┴─────┴─────┴────┴────┴──┴──────┘附表二:
┌───┬─────────┬─────────────────────┐│會名│對象│時間及標單金額│├───┼─────────┼─────────────────────┤│一│錢月英│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千元。│├───┼─────────┼─────────────────────┤│一│翁麗花│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七千元。│├───┼─────────┼─────────────────────┤│一│ 賴建明 │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六千七百元。│││(實際會員為翁麗花││││下一欄亦同)││├───┼─────────┼─────────────────────┤│一│ 賴雅雯 │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七千七百元。│├───┼─────────┼─────────────────────┤│一│ 吳菊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七千元。│││(實際會員即甲○○││││,下一欄同此。)││├───┼─────────┼─────────────────────┤│一│吳菊│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千元。│├───┼─────────┼─────────────────────┤│一│胡盛富│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千元。│├───┼─────────┼─────────────────────┤│一│胡美雪│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六千五百元。│├───┼─────────┼─────────────────────┤│二│翁麗花│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四千三百元。│├───┼─────────┼─────────────────────┤│二│ 賴雅惠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五千八百元。│││(實際會員為翁麗花││││,以下一欄亦同)││├───┼─────────┼─────────────────────┤│二│賴雅雯│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四千五百元。│├───┼─────────┼─────────────────────┤│二│ 黃菊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五千四百元。│├───┼─────────┼─────────────────────┤│二│ 翁麗鈞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五千七百元。│├───┼─────────┼─────────────────────┤│二│李淑禎│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三千八百元。│├───┼─────────┼─────────────────────┤│二│許玉娟│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四千二百元。│├───┼─────────┼─────────────────────┤│二│ 黃秀霞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五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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