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改股)相對人陳思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思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思德(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3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思德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思德已逾80歲,自75年全面換發身分證時即不知去向,迄今無利害關係人向戶政事務所提出辦理陳思德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申請,亦查均無其個人資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函、遷入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全民健保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為證,堪信為真。查失蹤人於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自96年
3月15日函查其各項資料均查無相關個人資料,是於該日失蹤,計至99年3月15日止,失蹤屆滿3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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