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3歲具保人高志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高志明繳納現金後,而於民國92年6月27日將被告釋放在案。然經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傳喚,並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均未到案,又本院復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出庭,此有本院94年1月28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諭知將前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