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僑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海雷興業有限公司
號6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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