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全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 陳曉萱 」應更正為「潘全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關於「陳曉萱」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潘全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佳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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