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協議筆錄(試)
94年度監字第3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監字第376號酌定監護人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板簡大樓調解室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錫凱書記官鄒秀珍通譯劉金枝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協議成立內容:
一、探視權協議如下:
(一)每月第二及第四星期五晚上七時由聲請人乙○○接兩造所生之子 秦子恩 回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1樓(下同)同住,於星期日晚上七時由相對人甲○○負責前往接回。
(二)每年母親節前夕晚上七時由聲請人乙○○接回同住,隔日晚上七時由相對人甲○○前往接回。
(三)每年新曆年過年於12月31日晚上七時由聲請人乙○○接回同住,並於新年元月二日晚上七時由相對人甲○○前往接回。
(四)每年寒假開始之第一天上午八時由聲請人乙○○接回同住,於第十天晚上七時由相對人甲○○接回。
(五)每年暑假開始之第一天上午八時由聲請人乙○○接回同住,於第十五天晚上七時由相對人甲○○接回。
(六)以上探視權協議事項如相對人拒絕配合,必須同意將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七)兩造若有遷徙情形,須於七日前通知對造。
二、上述協議不得影響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兩造閱覽、向兩造朗讀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鄒秀珍法官林錫凱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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