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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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10,164元(含聲明一14,332元、聲明二14,332元、聲明三27,500元、聲明四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