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8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丁○○甲○○己○○戊○○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關於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被繼承人丙○○(原名 黃雅萍 )於民國95年9月19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被繼承人丙○○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10樓。準此,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01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