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94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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