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59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梅娟張博棠張媛婷 等三人(即 張敏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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