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625號

原告 黃若茵

被告 宋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義鄉(住址詳卷),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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