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3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16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