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3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16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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