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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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三○○四八一三三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