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宛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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