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05號抗告人 張榮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戴節容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限於當事人已提起上開訴訟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始得為之。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0119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抗告人業對相對人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9號),若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抗告人勢將罹受難以回復之損害,自有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遷讓房屋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以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抗告人應自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房屋遷出,並將該房屋騰空返還予相對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已據本院調閱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案卷查明屬實。抗告人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9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惟抗告人於上開遷讓房屋等事件,係請求相對人及 張榮華 、 張瀛方 、 楊清華 、 楊慈瀅 、 楊詡惠 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10樓房屋遷讓返還予抗告人,及請求相對人戴節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114萬1,280元,業經本院調閱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9號訴訟案卷查核無訛,並有上開遷讓房屋等事件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9號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5-93頁),足見抗告人並未就為執行名義之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