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埔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埔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埔交簡字第一四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埔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埔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埔交簡字第一四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