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476號

原告 陳清

被告 蜜杰 (SUAYBAGUIOMITCHELCARLOROXA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拾得被告遺失之物,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2730元,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住居所。據本院職權調查,被告之居留地址係在桃園市○○區○○路○○巷0號,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查詢資料結果附卷可參;且依卷內資料,查無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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