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張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伯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矯豪倫 、矯克
新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