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5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梁瑞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複代理人 唐大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件兩造間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其不動產之範圍有無包括共有部分之建號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