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對本院95年度訴字第473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及甲○○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於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於96年7月
4日公佈,於96年7月6日施行。其內容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31日判決,判決分別於96年9月4日及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於96年9月10日送達本院,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