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債權人藏美海揚大樓管理委員會代理人 陳正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志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管理委員會之名稱為何?(貴管理委員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為藏美海揚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惟依貴管理委員會提出之報備函記載「藏美海揚大樓管理委員會」)
二、依貴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欠繳管理費金額明細表所載,債務人蘇志鵬至12/31餘額為13,751,貴管理委員會請求逾新臺幣(下同)13,751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費用明細及相關單據。
三、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請提出完整之規約)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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