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林信成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係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7所載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8/5/30」;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有期徒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等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8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中,大部分均屬竊盜行為(偽造文書、詐欺等行為,亦係利用竊得之財物所為者),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均屬近似,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於定刑上有較大之減讓空間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