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9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雅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 鄭賓鴻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由網路認識,被告明知鄭賓鴻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7年1月1日,在臺南市某不詳旅館內;於同年5月16日,在 鄭鴻賓 與其配偶即告訴人甲○○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之住處客廳內;同年5月16日及24日,在鄭鴻賓、甲○○上揭之住處臥室內,各與鄭賓鴻為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相姦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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