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代表人 張冠軍 訴訟代理人 曾品豪
陳鉦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全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經被告簽名用印之志願書、保證書、被告陳文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被告催繳之函文及其送達證明等文件到院。另原告起訴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亦請補正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