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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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3號原告 朱旺星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1項分別亦有明定。是本件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依法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