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翁綺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南簡字第四八八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十四萬一千七百二十元(即原
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二千三百二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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