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捌佰肆拾陸萬
柒仟壹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
,原告僅繳納伍佰元,尚欠壹拾柒萬肆仟零叁拾陸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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