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77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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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荷蘭家鄉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2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7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8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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