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秩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林佶陞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4年9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莊
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而處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
(一)時間:民國104年9月14日16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00號內。
(三)行為:以麻將骰子為賭具賭博財物,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所規定之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
賭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並未參與賭博,亦未在警方所認定之
賭場內查獲,且伊不知查獲地點為賭場,僅去查獲地點附近
運動爬山,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
場所而言,復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所
所明定。經查,證人即賭場負責人 梁哲豪 於警詢時證稱:「
(問:警方告知,警方於現場(新北市○○區○○里0鄰○
○○○00號)查獲……林佶陞(55.10.10、Z000000000)…
等15人,該15人是否於現場賭博財物?)答:是在現場準備
要開始賭博。」、「(問:該賭場以何方式做為賭具?如何
把玩?如何輸贏?)答:麻將玩推筒子(40張),由莊家與
賭客比大小,大家輪流當莊家比大小,每人拿2張麻將,將2
張點數加起來比大小,最小賭注1000元開始下注,最大5萬
元為限。」;證人即該賭場把風人員 盧志偉 證稱:「(問:
警方告知,警方於現場(新北市○○區○○里0鄰○○○○
00號)查獲……林佶陞(55.10.10、Z000000000)…等15人
,該15人是否於現場賭博財物?)答:我只知道他們是進去
裡面要賭博的。」,而在現場參與賭博之賭客即證人 王松傑
於警詢時亦證稱:「(問:警方於104年9月14日16時50分,
至新北市○○區○○里0鄰○○○○00號查緝賭博案時,你
是否在場?現場查獲何物?當時你正在做何事?還有何人在
場(請敘述認識之人名字)?)答:我當時有在場。我不知
道現場查扣何物。我當時在房子外面,準備要去賭博。現場
有10幾人,但是我不認識。當時外面約有4、5人,裡面有10
幾人,外面有聊天,裡面則在賭博。」、「(問:警方告知
,警方於現場(新北市○○區○○里0鄰○○○○00號)查
獲……林佶陞(55.10.10、Z000000000)……等15人,該15
人是否於現場賭博財物?)答:經我當場指認,當時我跟許
黃秀琴黃世招李典臻 在外面聊天,其餘的人都在房子裡
面賭博。」等語,此有渠等調查筆錄附卷可稽,參酌證人即
賭場負責人及現場參與賭博之賭客與異議人間素無閒隙,亦
無仇怨,衡情斷無設詞誣陷之理,是其等人之證詞洵堪採信
。此外,現場復查獲麻將1顆、骰子5顆、卡片籌碼(面額
1,000元)32張、人名夾子9個、計算機1臺、無線電1支、監
視器主機1臺、監視器螢幕1臺、監視器鏡頭3個等物扣案為
證(參見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足見該職業賭場裝設監視器係供把風人員遙控通知賭場
內之人員,做為警報之用,堪認留滯賭場內之人均係以賭博
之目的,始至該職業賭場。參以在賭場裏賭博之型態本來就
屬動態過程,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參與賭博;可能先
觀望再下場賭博,亦可能已輸光後在旁觀看;可能原參與賭
博,於警方到來時恰好暫歇或停歇,諸種情況不一而足。而
異議人既係以賭博之目的進入賭場並滯留其內,除非其確能
舉證自己之在場與賭博無關,否則其在場之事實,已足認與
公共秩序之維護與社會安寧有影響。移送機關據以認定其有
參與賭博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何
明顯違誤。異議人空言否認賭博行為,尚難採認,其異議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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