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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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