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44號
上 訴 人 王維娜
訴訟代理人 張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家琳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