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雷金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承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80元【計算式:
聲明22萬2,000元-勝訴4萬2,320元=17萬9,68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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