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周秋香
被 上訴人  周淑敏
       周慧勤
兼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
5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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