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捌參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器具即吸食器壹組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0四號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0八八三公克)、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送卷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88)綱得字第一六三一四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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