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㈠犯罪事實欄行首補充「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上訴字第51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7年7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有前述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其非法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以及國民身心健康所造成之危害甚鉅,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共0.8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58公克、0.139公克、0.246公克、1.494公克及3.465公克),經送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78號卷第14頁、98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卷第31至32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又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包裝袋均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上,應可認該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與塑膠包裝袋均無法分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至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分裝杓1支、夾鍊袋1包,係被告個人吸食毒品之用,行動電話2支則為被告私人物品,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卷第15頁、本院卷第34頁),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轉讓犯行有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轉讓時間│轉讓地點│轉讓對象│主刑│從刑│││(民國)│││││├──┼─────┼──────┼────┼───────┼──────────┤│1│96年12月3│臺南市東區崇│ 謝長志 │有期徒刑壹年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日至同年月│信街74號││月│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13日間某日││││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2│96年12月3│臺南市東區崇│謝長志│有期徒刑壹年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日至同年月│信街74號││月│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13日間某日││││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3│96年12月3│臺南市東區崇│謝長志│有期徒刑壹年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日至同年月│信街74號││月│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13日間某日││││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4│96年12月3│臺南市東區崇│謝長志│有期徒刑壹年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日至同年月│信街74號││月│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13日間某日││││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5│96年12月3│臺南市東區崇│ 黃聖哲 │有期徒刑壹年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日至同年月│信街74號││月│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13日間某日││││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6│96年12月3│臺南市東區崇│黃聖哲│有期徒刑壹年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日至同年月│信街74號││月│因貳包(合計淨重共零│││13日間某日││││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伍捌公克、零點壹叁玖│││││││公克、零點貳肆陸公克│││││││、壹點肆玖肆公克、叁│││││││點肆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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