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000年度易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瀚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6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瀚仁於民國102年3月18日0時21分許,因與 施威甫 在網路線上遊戲「英雄聯盟之Twitchtv」同屬一隊,但不滿施威甫之遊戲方式,竟以在上開網路線上遊戲所申請之ID「Divinity葉」之名義,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上開網路線上遊戲留言處,張貼留言對施威甫表示「垃圾又死了」、「拜託,妳爸媽是不是生你出來當智障的???」、「又死了,果然是垃圾,好吧,看在你全家都是垃圾的份上,不跟你計較」、「感謝我們的智障螃蟹團」、「如果你們要聽那白癡的話ㄏㄏ等你們遇到這種智障的隊友就知道了」、「你就繼續當廢物吧」及「全家當垃圾的」等文字,足以貶損施威甫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施威甫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見本院簡字卷第1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