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04號原告 溫健國 被告 李青娜 (SUSANTi)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