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陳佳旻
黃詩涵 被告 孫德明 訴訟代理人榮車中心桃園分中心負責人 游月雲 委任訴訟代理人
史錫凡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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