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柯學嶺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淑英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