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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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23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7日向伊借款二筆,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各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息日,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利率變動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各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239號,共計4,028,577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992,455元│95.11.17│年息2.975%│95.12.18│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2,036,122元│95.12.17│年息4.16%│96.01.18│同上││││││││││││││││││││││││││└──┴──────┴─────┴──────┴────────┴──────────────┴───┘┌──────────────────────────────────────────────────┐│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239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無│2,000,000│92.10.17~│按中華郵政2年│逾期清償在6個月│95.11.16│││││元│112.10.17│期定期儲金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前36個月按│利率加年息1%,│10%,逾期清償在│││││││月付息,第│減政府固定補貼│6個月以上,其超│││││││37個月起,│利率0.25%機動│過6個月部分,按│││││││平均攤還本│計算(本件違約│左列利率20%計算│││││││息│時之利率為2.22│││││││││5%,加1%減0.25│││││││││%後,合計為2.9│││││││││75%)│││├──┼──────┼─────┼─────┼─────┼───────┼────────┼─────┤│002│丙○○│無│2,050,000│同上│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95.12.16│││││元││指數加年息2%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16%,加計2%後│││││││││,合計為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