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4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5年10月11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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